據了解,該《辦法》最大的特點,是在全國首次明確了紀檢監察機關將審計機關提交的審計結果報告歸入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廉政檔案,作為廉政談話的一項重要內容;組織部門將審計機關提交的審計結果報告歸入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考核檔案,并負責與其談話,通報審計情況。在領導干部或企業領導人員業績考評和職務任免中,將審計結果作為參考依據,并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及時反饋給審計機關。該《辦法》還規定,審計機關經本級黨委、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規定,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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